两部门发文规范互联网医疗发展
发布时间:2018-09-08     来源:佚名

近日,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《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《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(试行)》和《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(试行)》,聚焦于目前互联网医疗三大热门领域,即在线诊疗、互联网医院及远程医疗。这是继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加快发展“互联网+医疗健康”后,制定出台的首批细则。

新规明确,互联网医院包括两种形式;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,是审批互联网医院准入的重要前提;另外,此前已批准设置或备案的互联网医院,要在新规施行之日起30日内,按新规要求重新提出设置和执业登记申请。  

两种模式的互联网医院

互联网医院,是互联网医疗领域最新兴起的业态之一。目前,互联网医院的模式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,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。新规明确了互联网医院的监管,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互联网医院登记机关,通过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,对互联网医院共同实施监管,重点监管互联网医院的人员、处方、诊疗行为、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内容,并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。

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,是互联网医院准入审批的“必需项”。在近日国家卫健委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,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表示,如果省里没有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,就不能审批互联网医院。另外,监管平台要对包括互联网医院在内的互联网诊疗、远程医疗等所有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管,包括医务人员资质、处方流转、信息安全等。

焦雅辉表示,第一种形式的互联网医院,除了本医院医生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外,若仍觉得人才不足,想利用上海、北京的医生来提供服务,就可以自己搭建互联网医院平台,也可以跟互联网企业合作搭建平台,北京和上海的医生都能通过这个平台为该医院患者提供服务。在这种情况下,实体医院需要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。

第二类互联网医院,是第三方来申请设立,必须要和一家实体医疗机构建立紧密合作,不能是在线、云端这种纯虚拟的互联网医院。实体医院跟举办互联网医院的第三方签定协议,协议生效时候,互联网医院生效;协议若变更废止,则要重新申请互联网医院。

明确法律责任主体

据国家卫健委、司法部提供的数据,2013-2017年,我国医疗纠纷数量实现五年小幅递减,但纠纷总量仍处于高位水平。一直以来,医生通过互联网为患者提供服务,该由谁来承担医疗责任,是备受行业关注的问题。当法律纠纷发生时,明确法律责任主体极为重要,这也是针对互联网医疗业内人士所一直呼吁的。

不仅仅是互联网医院,新规也明确了远程医疗各方的法律责任。例如,远程会诊由邀请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,远程诊断由邀请方和受邀方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。新规重申了远程医疗各方的法律责任,且较此前更为合理和人性化,明确了受邀方的部分责任。